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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同志式”谈话室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校纪委    日期:2021-07-02    浏览次数:

为规范“同志式”谈话室使用管理,保障谈话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谈话室的作用,根据中省纪委关于加强和规范谈话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同志式”谈话室是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专门用于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的工作区域。设施包括: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监控系统等。

二、使用审批

1.“同志式”谈话室使用前承办人需填写《“同志式”谈话室使用审批表》经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2.使用谈话室的审批手续一天一批,第二天仍需使用的按上述要求重新审批后方能使用。

三、使用要求

1.谈话室在使用期间须对整个谈话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将音像资料统一整理,密封保存。

2.谈话室使用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谈话前应对谈话对象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登记,随身携带的物品登记后予以保管。严禁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谈话室,尤其是金属、玻璃、尖锐硬物等。

4.谈话人员要严格依纪依规依法安全文明与谈话对象谈话,与一名谈话对象谈话时不得少于二名以上谈话人员,谈话对象是女性的,应至少有一名女性谈话人员。

5.严禁将谈话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内。

6.谈话室录音录像设备由校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自行改变监控模式和设置,不得遮挡监控摄像镜头,不得自行复制或删除监控数据,不得私自连接任何移动设备,不得泄露监控内容。

7.谈话室内严禁吸烟等不文明行为。

四、日常管理

1.谈话室的日常管理、软硬件维护及录音录像设备的技术支持由校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室负责。

2.谈话室的设备及各类公物应造册登记,由校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室监督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无损和正常使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设施安全和功能检查。进入谈话室的工作人员应当爱惜公物,按照要求操作相关设备,因操作不当或故意损坏导致公物损毁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谈话期间,监控等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维修处理。

五、其他事项

1.外单位对谈话室进行学习参观时,由校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在谈话室未使用期间进行安排。

2.本规定由校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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